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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代理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王牌”商标电视机维权成功

2022-11-19

当事人信息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兰,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高炉镇高炉家电广场,住,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高炉镇顺河路**/经营者:沈飞,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实业公司)诉被告涡阳县高炉镇高炉家电广场(以下简称高炉家电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TCL实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兰,高炉家电广场经营者沈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TCL实业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高炉家电广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TCL实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赔偿TCL实业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TCL实业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3.由高炉家电广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TCL王牌”、第1255062号“TCL”商标均已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1999年,“TCL”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TCL实业公司使用前述商标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经调查发现,高炉家电广场未经TCL实业公司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门店“高炉家电广场”销售与TCL实业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TCL实业公司产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TCL实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故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辩称

高炉家电广场答辩认为,1.TCL实业公司诉请的涉案产品有专人送货,来源合法,高炉家电广场没有侵犯TCL实业公司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高炉家电广场收到本案诉讼材料获悉所销售商品侵权后,便立即联系送货人,同时立即停止销售该类商品。高炉家电广场销售的“牌”电视机,仅是“”字与TCL实业公司注册商标相同,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TCL实业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且为合理销售价格,在销售时并未对“牌”予以突出强调。以普通消费者的认知标准,也不会引起公众的误认和混淆,不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或相同。2.依据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的合法来源,没有商标侵权的故意,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TCL实业公司诉请赔偿数额无法律依据,高炉家电广场侵权所得利益也远远没有达到TCL实业公司诉称的赔偿数额。请驳回TCL实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

第一、关于权利归属: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第1792882号“”、第1255062号“TCL”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有效期限分别至2022年6月20日、2029年3月13日。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可TCL实业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授权TCL实业公司以TCL实业公司的名义对任何侵犯上述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八条规定,涉案商品因有商标注册证等权属证明、商标授权委托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由TCL实业公司享有。

第二、关于侵权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涉案公证书能够证明沈飞经营店铺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沈飞经营的行业与TCL实业公司所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TC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系同种商品,且被诉侵权商品经当庭拆封比对,电视上印有“”、“TCL”商标标识,与上述商标图形相同。在未经TCL实业公司许可的情形下,沈飞经营的店铺销售该商品的行为构成对TCL实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沈飞未能举证证明其销售的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应就其侵犯TCL实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三、关于侵权责任承担: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二十一条规定,高炉家电广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TCL实业公司的实际损失和高炉家电广场所经营店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本院酌情确定高炉家电广场的赔偿数额及支付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涡阳县高炉镇高炉家电广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涡阳县高炉镇高炉家电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包含合理维权开支);

三、驳回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涡阳县高炉镇高炉家电广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涡阳县高炉镇高炉家电广场负担550元,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长  怀 峰

审 判 员  黄战营

人民陪审员  王 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韩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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